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簡林池青
訴訟代理人 李杰儒律師
被 告 張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75號事件之上訴案件(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0號),其債權是否 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定命在前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前揭事件判決影本可稽。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