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蔡普安
林欣璇
被 告 蔡銀平
許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12年9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犯詐欺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470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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