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沙簡字第293號原 告 陳俊昆 法定代理人 陳木義 萬姍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楊素娥 何明杰 陳銘欣 陳文祈 陳洛姍 陳駿煜 陳郁衍 施家晉 何昭英 陳根旺 陳廣祐 陳榮洲 陳永松 受告知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謝天時 受告知人 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信賓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受告知人 鄭益昌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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