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2年度,627號
SDEV,112,沙簡,627,202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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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王佳瑚

法定代理人 王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因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時,應可參照
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時,核定該權
利價值之計算方式,即以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
計算之價值標準,核算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經核定袋地
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713元(見本院112
年度補字第1710號裁定),故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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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