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沙簡字第210號原 告 盧明 顏大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被 告 黃仙雯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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