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漢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194、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漢中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