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324號
SDEM,113,沙簡,324,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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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926號、第22902號、第22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品洋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1、及第豬肉水餃2盒。。
2、義美小泡芙香濃牛奶口味1包。
3、義美小泡芙經典巧克力口味1包。
4、OREO捲心酥(香草口味)1盒。




5、OREO原味夾心餅乾1盒。
6、OREO巧克力夾心餅乾2盒。
7、小瓜呆脆迪酥巧克力口味1盒。
8、OREO餅乾小條裝(原味)2盒。
9、城市一族巧克力棒4盒。
10、格力高百奇巧克力棒13盒。
11、泡麵2包。
12、統一麵1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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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