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56號
113年度橋簡字第57號
原 告 郭曜維
訴訟代理人 林恩如
原 告 張君豪
訴訟代理人 張肇源
被 告 蔡坤榮
訴訟代理人 劉揚慶
被 告 總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主文第六項,及第8頁第12行、第14行、第16行關於「9萬787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6萬951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