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3年度,364號
CDEV,113,橋簡,364,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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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邱鋒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陸續向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12個月 )、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 約期間30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36個月)、0000 000000號(合約期間36個月)、0000000000號(合約期間24 個月),詎被告未按期繳納電信費,致契約提前終止,迄今 共欠新臺幣(下同)87,343元未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分別於102年10月31日及103年11月2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信服 務申請書、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 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59頁),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電信服 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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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