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633號
CDEV,112,橋簡,633,202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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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義順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群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6,
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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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