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9年度,354號
TYEV,99,桃小,354,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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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35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台北縣○○市○○街00巷00弄0○0號0 樓
兼法定代理
白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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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