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335號
TYEV,113,桃補,335,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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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舜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93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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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