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租賃物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99號
TYEV,113,桃補,299,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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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陳卓甫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柏榮律師
侯怡帆律師
被 告 許芝羚
郭秉
郭彥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7萬6,084元;惟原告如能查報座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且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加計違約金較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 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租賃權涉訟,其 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 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 條之9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標的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㈠應將座落桃園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建物 之地下1樓、1樓、2樓(下合稱系爭租賃物)交付原告使用 收益;㈡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連帶按日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 因定期租賃權而涉訟,原告聲明㈠部分權利存續期間自112年



9月1日起至132年10月31日止,本件於113年3月14日起訴時 所餘期間計19年7個月又17日,並約定如附表1所示租金總額 共9989萬元。
三、又原告聲明㈡部分請求被告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給付4萬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規定及說 明,本件遞狀起訴日係113年3月14日,自該日起屬附帶請求 ,始不併算其標的價額,是原告聲明㈡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如附表2所示違約金共1102萬8,871元。四、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1億1091萬8,871元(計 算式:9989萬元+1102萬8,871元=1億1091萬8,871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7萬6,084元。惟原告若能查報系爭租賃物 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且 該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加計違約金較本院所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1億1091萬8,871元為低者,則應以該交易現值或鑑 價資料計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7萬6,084元或以系爭租賃 物之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加計違約金,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附表1:
租賃期間 (民國) 月租金 租金 自113年3月14日起118年8月31日止(共54月) 40萬元 2160萬元 (計算式:40萬元×54月) 自118年9月1日起123年8月31日止(共60月) 41萬5,000元 2490萬元 (計算式:41萬5,000元×60月) 自123年9月1日起128年8月31日止(共60月) 43萬元 2580萬元 (計算式:43萬元×60月) 自128年9月1日起132年10月31日止(共62月) 44萬5,000元 2759萬元 (計算式:44萬5,000元×62月) 合計 9989萬元
附表2:
期間 違約金總額 年息 合計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共266日) 1064萬元 (計算式:4萬元×266日) 38萬8,871元(自112年6月21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按年息5%計算) 1102萬8,871元 (計算式:1064萬元+38萬8,8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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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