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747號
TYEV,113,桃小,747,202406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被 告 簡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時,被告係設 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