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3年度,10號
TYEV,113,桃小,10,202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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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0號
原 告 張文一
被 告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邱鈺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帶附件所示文件正本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仍有尚 待釐清之事實,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另本院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命原告攜帶附件 所示文件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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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