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861號
原 告 李宥頡 寄臺北市○○○路0段000號12樓之6
訴訟代理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蕭宇倫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1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原為友人,過往彼此間有借貸、共同租賃房屋分擔租金 等金錢關係。民國111年12月21日兩造為釐清彼此間之金錢 關係,簽立書面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如附表所 示之內容。
㈡原告已依系爭協議書第2點完成給付,然被告尚未依系爭協議 書第3點及第5點向原告給付,爰依系爭協議書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兩造確有如系爭協議書所載之約定,但原告並未 依系爭協議書第2點完成給付,故被告亦無依系爭協議書第3 點給付之義務。而系爭協議書第5點約定之195,000元,其中 100,000元係由被告向出租人支付之訂金,故被告收取押金 後,僅需返還原告95,000元。聲明為: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曾於112年12月21日簽立如附表示之系爭協議 書一節,被告並無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可採信。 ㈡原告已依系爭協議書第2點完成給付。
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⒉原告主張自己已依系爭協議書第2點之約定以現金給付被告 385,000元一節,業據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及原告 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友人羅厚誠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佐(桃
簡卷29至41頁反面)。觀上開對話紀錄內容,111年12月2 1日下午1時57分至3時29分間,兩造間對話如下: 原告(13:57):我們約幾點,你準備好借據,我準 備好現金。
被告(14:00):我不是說在羅維(按,即羅厚誠) 那。
原告(14:01):那什麼時候聯絡到他,他能同步銷 毀借據時,我就什麼時候給你現
金。我是中午就密他了,他沒回
。
被告(14:02):行。
原告(14:02):兩份都在他那邊嗎,你那邊沒留借 據嗎?
被告(14:10):我只知道羅維那有。 原告(14:11):那可能要請你們兩個溝通確認一下 ,因為羅維給我的說法是,一半
在他那,一半在你那。
被告(15:29):(傳送1張對話紀錄截圖,截圖內之 對話為「等等李還我錢的時候,
方便跟你視訊,你把我的那張借
據銷毀嗎,或是拍個銷毀的影片
也可以」)
綜合上開對話可見,兩造於112年12月21日確實有約定在 原告向被告給付現金時,由羅厚誠代被告銷毀兩造間之借 據。而被告於下午3時29分傳送之截圖內容中既記載「等 等李(按,原告之姓)還我錢的時候,方便跟你視訊,你 把我的那張借據銷毀嗎」,佐以兩造先前即在討論要求羅 厚誠代為銷毀借據一事,足認該截圖內容即為被告與羅厚 誠間之對話,並通知羅厚誠在被告收受還款後,代為銷毀 借據。
⒊隨後,原告於同日下午4時11分至4時44分間,與羅厚誠之 對話如下:
原告(16:11):那麻煩你把影片傳過來,感恩。 羅厚誠(16:44):(傳送1則影片) 原告主張上開影片之內容係羅厚誠所拍攝用以證明其確實 已兩造間借據銷毀之證明,並應原告所請而傳送予原告。 本院勘驗上開影片(下稱原證6影片)結果,其內容為影 片中有1人將2張以原告為貸與人、被告為借用人之借款契 約書撕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為證(桃簡卷60至61頁)。 由上開內容可見,在兩造討論給付及銷毀借據後約1小時
間之時內,原告即收到1則有人將兩造間借據撕毀之影片 ,而被告於先前之對話中又已表明兩造間之借據係由羅厚 誠保管中,則除羅厚誠外應無其他可有可能拍攝原證6影 片,應認原告主張足以採信。
⒋兩造既約定原告給付現金時被告同步銷毀借據,而該借據 係由羅厚誠代為保管,被告又向羅厚誠表明原告還錢之同 時請羅厚誠銷毀借據。則衡諸常情,羅厚誠在收到被告向 其表明原告已經完全給付之前,應無理由將借據撕毀並錄 製影片,故原告主張自己已依系爭協議書第2點之約定完 成給付,應認可採。
⒌被告固否認原告提出之對話紀錄為兩造間之對話,然觀上 開對話之內容,對話之日期、內容均與系爭協議書第2點 約定之日期、內容相同。而上開對話內容中亦未見有任何 偽造或變造之痕跡,被告空言否認,並不可採。 ⒍被告又稱羅厚誠於111年12月21日日下午4時44分傳送之影 片時間長度為20秒,然本院勘驗之原證6影片長度僅有19 秒,並辯稱上開影片不能證明原告已經完成給付等語。然 就同一影片檔案,不同電腦軟體因其本身程式代碼之差異 ,對於相同之內容在播放時就時間總長度之標記可能有1 秒之不同此並無明顯異於常情(例如真實長度為19.5秒之 影片,在不同播放軟體中,可能因為四捨五入等原因,將 時間長度影示為19秒或20秒)。佐以原告與羅厚誠間之對 話截圖中已可看見羅厚誠所傳送影片之第1秒畫面,此與 原證6影片第1秒之影像完全相同,故被告此節所辯,亦不 可採。
⒎未者,被告再辯稱兩造間過往金錢交付均以匯款方式為之 ,原告不可能以現金交付而未要求簽立收據,故原告顯然 尚未付付等語。然在兩造之對話中,原告已向被告表明將 以現金交付並要求被告同時銷毀借據,被告對此亦無任何 反對,此有上開兩造間對話紀錄為佐,顯然兩造間不僅並 未約定給付之「方式」,被告更已於111年12月21日即已 同意接受原告以現金交付,故被告此節所辯,亦屬無據。 ⒏綜上,原告主張自己已以現金385,000元交付被告,履行系 爭協議書第2點之義務,應屬有據。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依 系爭協議書第3點之約定,給付原告220,000元,亦屬可採 。
㈢被告應依系爭協議書第5點,給付原告195,000元。 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 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合法 締結之契約一經成立及生效,雙方均應受契約內容之拘束
。
⒉系爭協議書第5點已約明被告收受房仲退還之押金後即應給 付原告195,000元,且上開約定並未附帶任何條件,而被 告亦自承確實已收到所退之押金(桃簡卷35頁),則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95,000元,即屬有據。 ⒊被告固辯稱上開押金中有100,000元為被告所墊支之租屋訂 金等語(桃卷17頁),並提出證明書1紙為佐(桃簡卷20 頁)。然此部分事實為原告所否認,並稱上開訂金係由原 告交付被告後,再由被告轉交出租人,故實際是由原告支 付(桃簡卷35頁反面)。查,原告主張兩造曾與訴外人藍 益銘共同租屋並分擔租金,並推由被告為承租人與出租人 簽定租屋契約一節,被告對此並無爭執(桃簡卷34頁反面 )。則被告以承租人之名義向出租人所給付之金錢,是否 全數來自被告之個人財產即有可疑,而上開證明書固能證 明被告曾向出租人交付訂金100,000元,然此部分給付究 係被告個人之支出,或係由兩造及藍益銘共同分擔,又或 在後續租屋過程中相互攤算均有不明。而兩造簽訂系爭協 議書之目的在於釐清雙方過往之金錢關係,被告若確有以 個人資產墊付共同租屋訂金一事,理應於兩造簽立系爭協 議書前就此部分債權一併提出協商,然被告捨此不為,並 不符合常情。
⒋此外,系爭協議書第5點既已約明被告收受上開退還之押金 後應向原告給付195,000元,則被告上開所辯縱令屬實, 亦僅為被告是否得另因墊付訂金向原告請求返還之問題, 被告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系爭協議書所負義務。 ⒌綜上,被告所辯均不可採,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協議書 第5點之約定給付195,000元,為有理由。 ㈣利息起算日:
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本件被告所負契約之債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就 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揆諸前揭 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12年9月5日起(桃簡卷1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聲 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 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系爭協議書內容 ⒈(與本件爭點無關,故略) ⒉李宥頡先生必需於2022/12/21給予蕭宇倫先生38.5萬新台幣,同時銷毀雙方過往所有借據。 ⒊蕭宇倫先生需於第2條成立的一週內給予李宥頡先生22萬新台幣。 ⒋(與本件爭點無關,故略) ⒌於退房日(預計2023/1/9)蕭宇倫先生收到房仲邱朝輝先生退還的押金(19.5萬新台幣)後,應給予李宥頡先生19.5萬新台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