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46號
原 告 姚圳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欽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應補
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1,7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本件已調解
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原告主張內容應由原告舉證,應提出原告有匯款171,765元
至被告帳戶及被告確受有取得上開款項之利益之證據。(原
告起訴狀所主張有受騙部分,應提出報案及匯款資料,所述
有遭起訴之訴外人部分,亦應提出相關起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