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414號
原 告 牛麗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廷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
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777號被告過失傷害案
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交附民
字第390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42,670元,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之
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車輛毀損部分
之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部分得視為原告就財物
損害部分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追加請求應繳納裁判費,應徵
收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庭期日僅就原告身體受傷所請求之醫藥費、工作收入損失
及精神慰撫金為審理,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10日提出準備書狀陳報下列事項及證據,並將繕
本逕送達被告:
1.如確定追加車輛毀損部分之請求,應舉證證明原告為車號00
0-0000機車所有權人,及受有所主張維修費損害之證據資料
,應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車輛受損狀況照片
、影印清晰之估價單(零件、工資應分列)及有支出維修費
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零件、工資應分列),如非車主則應提
出車主債權讓與證明到院。
2.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28,000元部分,應提出原告車禍前原
有工作收入之證明、原告傷勢有經醫囑需休養期間及該期間
確無法工作而受有減少薪資收入28,000元之證明。
3.陳報原告學經歷及經濟狀況資料供本院作為精神慰撫金之審
酌資料,並查報有無因本件車禍領取強制責任保險理賠?如
有,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