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363號
SYEV,113,營簡,363,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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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63號
原 告 吳瓊芬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補正被繼承人郭登川郭茂及王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追加其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明確之訴之聲明、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 訴。
二、原告起訴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惟其中共有人 郭登川郭茂王盛業已死亡,原告起訴狀以郭登川郭茂 、王盛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均未記載其等全體繼承人之 姓名、年籍資料,究竟以何人為被告尚屬不明,足見本件起 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必要,本院前於民國113年4 月9日即曾發函通知原告應於15日內補正,惟原告未依期補 正,爰依首揭規定,再次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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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