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張明賢
被 告 楊余英美 原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2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6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65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