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3年度,102號
PCEV,113,板簡調,102,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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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正功
相 對 人 張振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5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在苗栗縣三義鄉,有個人戶籍資 料可查,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新店區,考量證據調查之便利,則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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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