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張博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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