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62號
PCEV,113,板簡,162,2024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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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羅裕程
被 上訴人 鄭琬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128元(如附
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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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