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363號
原 告 盛正宇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維洲、魏曉娟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零參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