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259號
PCEV,113,板簡,1259,202406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59號
原 告 賴同榮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廖育珣律師
被 告 楊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即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739號裁定附表所列本票面額總和),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