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3年度,1014號
PCEV,113,板簡,1014,202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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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林樺
林汶蕙
丁玉女
周晏任
劉寶

陳韻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思鴻律師
被 告 陳幸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原告林汶惠新臺幣壹萬元、原告丁玉女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原告周晏任新臺幣壹萬元、原告劉寶桂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原告陳韻涵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前邀集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連會首 共37會,每期會款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會期自民國111年 2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每月23日開標,原告林樺加 入1會份(即編號7之林樺)、原告丁玉女加入1會份(即編 號5之小玉)、原告劉寶桂加入2會份(即編號10及11之寶貴 )、原告陳韻涵加入2會份(即編號12及13之宏國)、原告 林汶惠加入2會份(即編號4之小詩及編號6之小惠)、原告 周晏任加入2會份(即編號8及9之晏任),含會首皆繳至第2 0會即112年9月20日,除原告林汶惠及原告周晏任,曾分別 於編號4之小詩及編號8之晏任得標過,其餘皆為未得標會員 ,詎被告嗣避不見面,故系爭合會於112年10月倒會。為此 ,依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會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壹萬元互助會會單影本為證,



核認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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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