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13年度,109號
PCEV,113,板小調,109,202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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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楊麗萍


相 對 人 石博名
邱益諄
李旺昇
沈可祐
戴漳鈞
黃御爵
陳爾傑
余玉琴
周雅婷
黃美玲
邱幸嫻
魏金平
林俊漢
游佳宜
歐雨
陳木全
何芮穎
李良策

林龍彬
慶格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相 對 人 廖采瀅
林媁婕
陳鳳珠
顏桂美

方秋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博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16日以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 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雖以113年5月27日民事聲請狀表明會 繳納聲請費,然仍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結果可憑, 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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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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