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176號
原 告 韓中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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