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708號
PCEV,113,板小,1708,2024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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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08號
原 告 劉維霖
被 告 許樹
吳彥霆

涂睿
涂閔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 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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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