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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3年度,148號
PCEV,113,板小,148,2024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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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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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