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莊佳穎
被 告 林睿謙
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814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雖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並藉此 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 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0號沃克商旅三重正義店內,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訴外人陳柏凱所介紹之訴外人林 陸豪所屬不詳之詐欺集團人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 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其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1年1月25日19 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金鑫投顧」等帳號,向原 告佯稱可加入「AMCOR」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 誤,而依其指示於同日19時2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 元至系爭帳戶,隨後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原告因而 受有3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
伊僅能以15,000元與原告和解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致其受騙並匯款3 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 為等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 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偵審卷宗查核屬實,被 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幫助詐欺集團向原告詐取財 物,使詐欺集團得以逃避追緝,原告並因此蒙受金錢損失3 萬元,則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 於原告因此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依前 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3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附此敘明。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 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