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04號
原 告 葉萌佳
被 告 張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148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為「安希」之成年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及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被告 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所申設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分別稱國泰世華帳戶、 台新帳戶)存摺封面予「安希」。嗣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 意,於111年7月24日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文凱 」等帳號向原告佯稱可登入蝦皮商戶領取回饋金云云,致原 告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111年7月20日15時12分許,匯款 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台新帳戶,又於111年7月22日13時5 1分至15時22分許,匯款2萬元、5萬元至國泰世華帳戶內。 隨後被告遂將詐得之款項轉匯入訴外人吳衫螈所申設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購買虛擬貨幣,藉 此製造金流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帳戶金流及贓 款來源、去向,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7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伊目前無能力償還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提供國泰世華帳戶及台新帳戶之行為, 致其受騙並匯款至前開帳戶內,受有財產上損失,被告前揭 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 因果關係,而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 訴字第805、810、811、861、1179、1257、1487、1488、16 01、173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 電子偵審卷宗查核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前揭 主張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提供國泰世華帳戶及台新帳戶 予詐欺集團,復將原告匯款後金額轉匯至第三人帳戶,使詐 欺集團得以逃避追緝,原告並因此蒙受金錢損失8萬元,則 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原告因 此所受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原告依前開規定僅 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7萬元,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聲請供擔保 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附此敘明。七、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 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