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47號
上 訴 人 許紹鵬
許紹龍
許逸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家豪
藍士瑋
被 上訴人 吳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