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2年度,91號
PCEV,112,板建簡,91,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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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蔡婉婷
被 告 陳秀真
訴訟代理人 潘榮華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7頁、第8頁)所示工程項目之修復方法,自行將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 屋(下稱系爭38號3樓房屋)因浴室漏水,導致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40號3樓房屋)客 廳牆壁出現壁癌,雖經原告向被告請求修復,惟被告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使原告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
  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㈠本件自原告前向被告反應其土城區立仁街40號3樓(下稱系爭 40號3樓)住家客廳有壁癌現象,被告即展現誠意、積極處 理,並請向被告承租立仁街38號3樓(下稱系爭38號3樓)房 屋之承租人暫停使用浴廁、配合修繕工程等,惟原告仍未戚



滿意,堅持提起本件訴訟,徒耗費司法資源,誠屬遺憾。 ㈡兩造間修復漏水事件,前蒙鈞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 公會(下稱新北市建第師公會)就本件漏水之必要修護、方 法、項目、費用等進行鑑定,新北市建第師公會委由王明勝 建築師江文宗建築師辦理鑑定,並做成新北市建師鑑字第 142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其鑑定結果固認 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係因 被告所有系爭38號3樓房屋之浴廁浴缸與牆壁之間因使用已 久產生細微裂縫,盥洗用水從細微裂縫緩慢滲進未施作防水 層之磚造牆壁,而磚牆具吸水性,長時間即會造成40號3樓 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系爭鑑定報告第6頁(三) ),另以系爭房屋之屋齡已29年,依目視觀察被告所有之系 爭38號3樓房屋浴廁地坪磁磚未曾整修更新,硏判磁磚抹縫 水泥砂漿已劣化,亦為滲水路徑,與上述浴缸與牆壁之間細 微裂縫,同為造成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 落之原因云云,並提出建議之修復工法及工序(系爭鑑定報 告第6至7頁(四))。惟查:
  ⑴原告提超本件訴訟後,於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訂113年1月9 日至現場進行會勘前,被告委由系爭38號3樓建物之承徂 人委請全通工程企業社李老闆,就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 究否有原告所主張漏水之情加以嚀認,以尋求本件達成和 解之可能,以減省司法資源及雙方勞費。全通工程企業社 李老闆於112年12月26日至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進行浴缸 拆除工程,浴缸拆除後,赫然發現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 與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之隅間牆有一破口,且 有自系爭4O號3樓房屋延伸而來之電管,該電管即為原告 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牆壁之插座,足見原告所有系 爭40號3樓房屋客廳牆壁有壁癌產生,除前開鑑定報告所 稱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浴缸與牆壁之間因使用已久產生 細微裂縫、磁磗抹縫水泥砂漿劣化等外,原告於買受系爭 40號3樓房屋後進行裝修工程,敲損隔間牆後復未以水泥 做回填保護處理,因敲磗震動引超龜裂、產生裂縫,且該 隔間牆為4吋磗材質,本易吸附水氣,長期反覆反潮之水 氣,於一段時間後,自該裂缝及該未以水泥做回填保護處 理之玻口竄出所致,顯然亦為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 客廳產生壁癌之原因之一。
全通工程企業社李老闆於112年12月26日將該浴缸拆除後, 本其專業,確認被告所有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之水管未 有原告主張之漏水情形,將拆除浴缸後之所見拍照並錄影 存證後,自行回填水泥施作粉刷,故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王明勝建築師江文宗建築師於113年l月9日至現場進 行會勘時,僅見浴缸拆除後之牆面及地坪巳施作粉刷,而 未自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親見系爭40號3樓房屋插座電管 、破口未以水泥回填保護之情。為使建築師明瞭事實全貌 ,基於完整事實進行鑑定,以求鑑定結果之正璀,被告前 於113年l月29日函文併附照片,向新北市建第師公會及建 築師說明上情,並以113年2月28日陳報狀向鈞院陳赧前情 ,惟依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載「(六)被告於113年l月29 日函本會提補充陳述,本會嗣以113年2月5日新北市建師 鑑字第059號函瞿被告,並以副本陳報貴院略以……民事訴 訟法第265、277條定有明文。惟本會俟至113年3月20日止 ,仍未蒙貴院轉知當事人陳報新事證」可見系爭鑑定報告 就前情未予斟酌究明,是其正喧性及可信度實屬可議,非 屬無疑。
㈢退萬步言,縱認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進行修繕 ,鑒於兩造間實無信賴關係存在,並為免日後再為爭議,就 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壁癌之修繕及被告所有系爭3 8號3樓房屋浴廁之防水工程,宜由兩造各自鳩工進行修繕工 程,避免爭議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 履勘,該房屋為12層鋼筋混泥土建物之第3層,客廳牆壁有 白華、油漆剝落、水漬等受損等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有白 華、油漆剝落、水漬等原因鑑定,並就回復原狀、修復項目 、方法等一併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
  ⑴本案爭點緣由為土城區立仁街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 牆面油漆剝落,範圍約地板上30公分高度,寬約240公分 ,原告認為係位於分戶牆相鄰之立仁街38號3樓(被告) 浴室滲漏水所致;經查閱系爭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保存之 系爭房屋竣工圖(詳附件七),系爭房屋兩戶之冷熱水給 水管,均未配設於兩戶共用之分戶牆內,研判本案爭點並 非因冷熱水給水管滲漏所致。
⑵會勘時先以水分計(BLD8800)檢測原告客廳分戶牆壁A、B、 C、D、E點之含水量濕度,其中A點無滲漏水,檢測數值可 供比較參考,B~E點則有油漆剝落情況。隨後至被告客廳 浴廁(即原告客廳牆壁油漆剝落之相對應位置)查看,浴 廁浴缸已拆除(初勘時仍在),原浴缸位置之牆壁、地坪 已施作水泥砂漿粉刷。鑑定人於被告客廳浴廁原浴缸牆壁 持續淋水及地坪積水30分鐘後,復至原告客廳再以水分計



檢測牆壁A、B、C、D、E點之含水量濕度,兩次檢測結果 如下:
測點 A B C D E 第一次檢測 9.8% 16% 18% 21.8% 24.8% 第二次檢測 9.3% 19.6% 20.2% 22.2% 24.8% 由上可知,B、C、D點第二次檢測結果之含水量濕度與第一 次檢測結果增加0.4%~3.6%,若本案初勘後被告未於原浴缸 位置之牆壁、地坪施作水泥砂漿粉刷,硏判B、C、D、E點 之含水量濕度增加量更大。
⑶綜上說明,系爭立仁街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牆面油 漆剝落,係因鄰房立仁街38號3樓(被告)浴廁浴缸與牆壁 之間因使用已久產生細微裂縫,盥洗用水從細微裂缝緩慢 滲進未施作防水層之磗造牆壁,而磗牆具吸水性,長時間 即會造成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 ⑷系爭房屋之屋齡已29年,依目視觀察38號3樓(被告)浴廁 地坪磁磚未曾整修更新,研判磁磚抹缝水泥砂漿已劣化, 此亦為滲水路徑,與上述浴缸與牆壁之間細微裂縫,同為 造成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之原因,其 修復工法及工序如下:
⒈原有衛生設備拆卸,修復工程完工後安裝復原。 ⒉原有浴廁地坪磁磚及牆壁最下緣一塊磁磗拆除(含水泥砂 漿底層)至結構體堅實面並清理牆面。
地板如有裂缝處先以Epoxy灌注裂缝工法修復。 ⒋地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地板及牆面1:2 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⒍鋪貼磁磗。
⑸上述工法修復費用(即被告部分)為新台幣46,500元,明 細如下: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衛生設備拆卸及安裝復原工資 工 1 3,500 3,500 3 磁磗拆除及牆面清理 工 1 3,500 3,500 4 裂缝灌注Epoxy(環氧樹脂) 式 1 2,000 2,000 5 池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m2 5 400 2,000 6 池板及牆面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m2 5 1,000 5,000 7 鋪貼磁磗 m2 5 1,500 7,500 8 竣工清潔 工 1 3,000 3,000 9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6,000 6,000 10 其他費用 式 1 3,000 3,000 11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6,000 6,000 總計 46,500 ⑹40號3樓(即原告部分)修復費用為新台幣19,600元,明 細如下 :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牆面油漆刮除 m2 10 230 2,300 3 牆面油水泥漆一底二度 m2 10 380 3,800 4 竣工清潔 工 0.5 3,000 1,500 5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3,000 3,000 6 其他費用 式 1 1,500 1,500 7 利潤、税捐及管理費 式 1 2,500 2,500 總計 19,600 此有該會113年3月26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42號函附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6至8頁)。又前揭系爭38號3 樓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本在 卷可稽。足見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 漆剝落,係因鄰房38號3樓浴廁浴缸與牆壁之間因使用已久 產生細微裂縫,盥洗用水從細微裂缝緩慢滲進未施作防水 層之磗造牆壁,而磗牆具吸水性,長時間即會造成40號3樓 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又系爭房屋之屋齡已29年,依 目視觀察38號3樓浴廁地坪磁磚未曾整修更新,研判磁磚抹 缝水泥砂漿已劣化,此亦為滲水路徑,與上述浴缸與牆壁



之間細微裂縫,同為造成40號3樓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 之原因,堪以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 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使其不漏水, 應屬有據。
㈡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應 依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7頁 、第8頁)所示工程項目之修復方法,自行將所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 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
修復工法及工序如下:
⒈原有衛生設備拆卸,修復工程完工後安裝復原。 ⒉原有浴廁地坪磁磚及牆壁最下緣一塊磁磗拆除(含水泥砂 漿底層)至結構體堅實面並清理牆面。
地板如有裂缝處先以Epoxy灌注裂缝工法修復。 ⒋地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地板及牆面1:2 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⒍鋪貼磁磗。
上述工法修復費用(即被告部分)為新台幣46,500元,明 細如下: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衛生設備拆卸及安裝復原工資 工 1 3,500 3,500 3 磁磗拆除及牆面清理 工 1 3,500 3,500 4 裂缝灌注Epoxy(環氧樹脂) 式 1 2,000 2,000 5 池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m2 5 400 2,000 6 池板及牆面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m2 5 1,000 5,000 7 鋪貼磁磗 m2 5 1,500 7,500 8 竣工清潔 工 1 3,000 3,000 9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6,000 6,000 10 其他費用 式 1 3,000 3,000 11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6,000 6,000 總計 46,500



40號3樓(即原告部分)修復費用為新台幣19,600元,明 細 如下 :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牆面油漆刮除 m2 10 230 2,300 3 牆面油水泥漆一底二度 m2 10 380 3,800 4 竣工清潔 工 0.5 3,000 1,500 5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3,000 3,000 6 其他費用 式 1 1,500 1,500 7 利潤、税捐及管理費 式 1 2,500 2,500 總計 1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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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