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
原 告 蔡婉婷
被 告 陳秀真
訴訟代理人 潘榮華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1號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
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吳勝源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7頁、第8頁)所示工程項目之修復方法,自行將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 屋(下稱系爭38號3樓房屋)因浴室漏水,導致原告所有門牌 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40號3樓房屋)客 廳牆壁出現壁癌,雖經原告向被告請求修復,惟被告均置之 不理。為此,爰依所有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使原告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
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㈠本件自原告前向被告反應其土城區立仁街40號3樓(下稱系爭 40號3樓)住家客廳有壁癌現象,被告即展現誠意、積極處 理,並請向被告承租立仁街38號3樓(下稱系爭38號3樓)房 屋之承租人暫停使用浴廁、配合修繕工程等,惟原告仍未戚
滿意,堅持提起本件訴訟,徒耗費司法資源,誠屬遺憾。 ㈡兩造間修復漏水事件,前蒙鈞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 公會(下稱新北市建第師公會)就本件漏水之必要修護、方 法、項目、費用等進行鑑定,新北市建第師公會委由王明勝 建築師、江文宗建築師辦理鑑定,並做成新北市建師鑑字第 142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其鑑定結果固認 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係因 被告所有系爭38號3樓房屋之浴廁浴缸與牆壁之間因使用已 久產生細微裂縫,盥洗用水從細微裂縫緩慢滲進未施作防水 層之磚造牆壁,而磚牆具吸水性,長時間即會造成40號3樓 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系爭鑑定報告第6頁(三) ),另以系爭房屋之屋齡已29年,依目視觀察被告所有之系 爭38號3樓房屋浴廁地坪磁磚未曾整修更新,硏判磁磚抹縫 水泥砂漿已劣化,亦為滲水路徑,與上述浴缸與牆壁之間細 微裂縫,同為造成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 落之原因云云,並提出建議之修復工法及工序(系爭鑑定報 告第6至7頁(四))。惟查:
⑴原告提超本件訴訟後,於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訂113年1月9 日至現場進行會勘前,被告委由系爭38號3樓建物之承徂 人委請全通工程企業社李老闆,就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 究否有原告所主張漏水之情加以嚀認,以尋求本件達成和 解之可能,以減省司法資源及雙方勞費。全通工程企業社 李老闆於112年12月26日至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進行浴缸 拆除工程,浴缸拆除後,赫然發現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 與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之隅間牆有一破口,且 有自系爭4O號3樓房屋延伸而來之電管,該電管即為原告 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牆壁之插座,足見原告所有系 爭40號3樓房屋客廳牆壁有壁癌產生,除前開鑑定報告所 稱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浴缸與牆壁之間因使用已久產生 細微裂縫、磁磗抹縫水泥砂漿劣化等外,原告於買受系爭 40號3樓房屋後進行裝修工程,敲損隔間牆後復未以水泥 做回填保護處理,因敲磗震動引超龜裂、產生裂縫,且該 隔間牆為4吋磗材質,本易吸附水氣,長期反覆反潮之水 氣,於一段時間後,自該裂缝及該未以水泥做回填保護處 理之玻口竄出所致,顯然亦為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 客廳產生壁癌之原因之一。
⑵全通工程企業社李老闆於112年12月26日將該浴缸拆除後, 本其專業,確認被告所有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之水管未 有原告主張之漏水情形,將拆除浴缸後之所見拍照並錄影 存證後,自行回填水泥施作粉刷,故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
派王明勝建築師、江文宗建築師於113年l月9日至現場進 行會勘時,僅見浴缸拆除後之牆面及地坪巳施作粉刷,而 未自系爭38號3樓房屋浴廁親見系爭40號3樓房屋插座電管 、破口未以水泥回填保護之情。為使建築師明瞭事實全貌 ,基於完整事實進行鑑定,以求鑑定結果之正璀,被告前 於113年l月29日函文併附照片,向新北市建第師公會及建 築師說明上情,並以113年2月28日陳報狀向鈞院陳赧前情 ,惟依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載「(六)被告於113年l月29 日函本會提補充陳述,本會嗣以113年2月5日新北市建師 鑑字第059號函瞿被告,並以副本陳報貴院略以……民事訴 訟法第265、277條定有明文。惟本會俟至113年3月20日止 ,仍未蒙貴院轉知當事人陳報新事證」可見系爭鑑定報告 就前情未予斟酌究明,是其正喧性及可信度實屬可議,非 屬無疑。
㈢退萬步言,縱認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進行修繕 ,鑒於兩造間實無信賴關係存在,並為免日後再為爭議,就 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壁癌之修繕及被告所有系爭3 8號3樓房屋浴廁之防水工程,宜由兩造各自鳩工進行修繕工 程,避免爭議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 履勘,該房屋為12層鋼筋混泥土建物之第3層,客廳牆壁有 白華、油漆剝落、水漬等受損等情形,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就上開房屋有白 華、油漆剝落、水漬等原因鑑定,並就回復原狀、修復項目 、方法等一併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
⑴本案爭點緣由為土城區立仁街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 牆面油漆剝落,範圍約地板上30公分高度,寬約240公分 ,原告認為係位於分戶牆相鄰之立仁街38號3樓(被告) 浴室滲漏水所致;經查閱系爭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保存之 系爭房屋竣工圖(詳附件七),系爭房屋兩戶之冷熱水給 水管,均未配設於兩戶共用之分戶牆內,研判本案爭點並 非因冷熱水給水管滲漏所致。
⑵會勘時先以水分計(BLD8800)檢測原告客廳分戶牆壁A、B、 C、D、E點之含水量濕度,其中A點無滲漏水,檢測數值可 供比較參考,B~E點則有油漆剝落情況。隨後至被告客廳 浴廁(即原告客廳牆壁油漆剝落之相對應位置)查看,浴 廁浴缸已拆除(初勘時仍在),原浴缸位置之牆壁、地坪 已施作水泥砂漿粉刷。鑑定人於被告客廳浴廁原浴缸牆壁 持續淋水及地坪積水30分鐘後,復至原告客廳再以水分計
檢測牆壁A、B、C、D、E點之含水量濕度,兩次檢測結果 如下:
測點 A B C D E 第一次檢測 9.8% 16% 18% 21.8% 24.8% 第二次檢測 9.3% 19.6% 20.2% 22.2% 24.8% 由上可知,B、C、D點第二次檢測結果之含水量濕度與第一 次檢測結果增加0.4%~3.6%,若本案初勘後被告未於原浴缸 位置之牆壁、地坪施作水泥砂漿粉刷,硏判B、C、D、E點 之含水量濕度增加量更大。
⑶綜上說明,系爭立仁街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牆面油 漆剝落,係因鄰房立仁街38號3樓(被告)浴廁浴缸與牆壁 之間因使用已久產生細微裂縫,盥洗用水從細微裂缝緩慢 滲進未施作防水層之磗造牆壁,而磗牆具吸水性,長時間 即會造成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 ⑷系爭房屋之屋齡已29年,依目視觀察38號3樓(被告)浴廁 地坪磁磚未曾整修更新,研判磁磚抹缝水泥砂漿已劣化, 此亦為滲水路徑,與上述浴缸與牆壁之間細微裂縫,同為 造成40號3樓(原告)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之原因,其 修復工法及工序如下:
⒈原有衛生設備拆卸,修復工程完工後安裝復原。 ⒉原有浴廁地坪磁磚及牆壁最下緣一塊磁磗拆除(含水泥砂 漿底層)至結構體堅實面並清理牆面。
⒊地板如有裂缝處先以Epoxy灌注裂缝工法修復。 ⒋地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⒌地板及牆面1:2 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⒍鋪貼磁磗。
⑸上述工法修復費用(即被告部分)為新台幣46,500元,明 細如下: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衛生設備拆卸及安裝復原工資 工 1 3,500 3,500 3 磁磗拆除及牆面清理 工 1 3,500 3,500 4 裂缝灌注Epoxy(環氧樹脂) 式 1 2,000 2,000 5 池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m2 5 400 2,000 6 池板及牆面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m2 5 1,000 5,000 7 鋪貼磁磗 m2 5 1,500 7,500 8 竣工清潔 工 1 3,000 3,000 9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6,000 6,000 10 其他費用 式 1 3,000 3,000 11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6,000 6,000 總計 46,500 ⑹40號3樓(即原告部分)修復費用為新台幣19,600元,明 細如下 :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牆面油漆刮除 m2 10 230 2,300 3 牆面油水泥漆一底二度 m2 10 380 3,800 4 竣工清潔 工 0.5 3,000 1,500 5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3,000 3,000 6 其他費用 式 1 1,500 1,500 7 利潤、税捐及管理費 式 1 2,500 2,500 總計 19,600 此有該會113年3月26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142號函附鑑定報 告書在卷可稽(鑑定報告書第6至8頁)。又前揭系爭38號3 樓之所有權人為被告,此亦有原告所提該建物登記謄本在 卷可稽。足見原告所有系爭40號3樓房屋客廳分戶牆牆面油 漆剝落,係因鄰房38號3樓浴廁浴缸與牆壁之間因使用已久 產生細微裂縫,盥洗用水從細微裂缝緩慢滲進未施作防水 層之磗造牆壁,而磗牆具吸水性,長時間即會造成40號3樓 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又系爭房屋之屋齡已29年,依 目視觀察38號3樓浴廁地坪磁磚未曾整修更新,研判磁磚抹 缝水泥砂漿已劣化,此亦為滲水路徑,與上述浴缸與牆壁
之間細微裂縫,同為造成40號3樓客廳分戶牆牆面油漆剝落 之原因,堪以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 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使其不漏水, 應屬有據。
㈡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應 依附件(即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7頁 、第8頁)所示工程項目之修復方法,自行將所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為漏水修復工程,至原告 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不再漏水為止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件:
修復工法及工序如下:
⒈原有衛生設備拆卸,修復工程完工後安裝復原。 ⒉原有浴廁地坪磁磚及牆壁最下緣一塊磁磗拆除(含水泥砂 漿底層)至結構體堅實面並清理牆面。
⒊地板如有裂缝處先以Epoxy灌注裂缝工法修復。 ⒋地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⒌地板及牆面1:2 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⒍鋪貼磁磗。
上述工法修復費用(即被告部分)為新台幣46,500元,明 細如下: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衛生設備拆卸及安裝復原工資 工 1 3,500 3,500 3 磁磗拆除及牆面清理 工 1 3,500 3,500 4 裂缝灌注Epoxy(環氧樹脂) 式 1 2,000 2,000 5 池板及牆面塗防水彈性水泥底漆 m2 5 400 2,000 6 池板及牆面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 m2 5 1,000 5,000 7 鋪貼磁磗 m2 5 1,500 7,500 8 竣工清潔 工 1 3,000 3,000 9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6,000 6,000 10 其他費用 式 1 3,000 3,000 11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 6,000 6,000 總計 46,500
40號3樓(即原告部分)修復費用為新台幣19,600元,明 細 如下 :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1 施工路徑防護設施(含完工後拆除) 式 1 5,000 5,000 2 原有牆面油漆刮除 m2 10 230 2,300 3 牆面油水泥漆一底二度 m2 10 380 3,800 4 竣工清潔 工 0.5 3,000 1,500 5 廢料清理及運雜費 式 1 3,000 3,000 6 其他費用 式 1 1,500 1,500 7 利潤、税捐及管理費 式 1 2,500 2,500 總計 19,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