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804號
原 告 富貴連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添祿
被 告 陳惟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陳稱:我對於原告之請求,本身沒有爭執 ,我在社區住了30年,我沒有賴帳過原告任何一毛錢,但我 曾經替原告代墊過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該將此筆金額先 做抵銷等語(詳見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由此可知,被告對於 原告請求之內容,原則上並無意見,有爭議者在於其得否主 張抵銷。
二、本件被告對於用以抵銷之債權舉證不足,故其抵銷之抗辯, 無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是否確實有產生可 用以抵銷的「代墊款2萬元」債權仍屬不明,此為有利被告 之事項,且為被告抗辯之主要論據,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㈡、然直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沒有提出足以證明其確實 有替原告代墊2萬元的證據,本院實在無法在沒有證據的狀 況下,就率予認定被告確實對原告有「代墊款2萬元」的債 權存在,基此,難認被告有可用以抵銷之債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