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3年度,203號
TPAA,113,聲,20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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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異議人對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聲 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 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經 本院於113年6月5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7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異議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異議人雖另具狀表示 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查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 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 ,不得聲明不服,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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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