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628號
TPSV,113,台聲,628,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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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裁
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6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98號裁定駁回,並於113年4月18日為公示送達,經20日即同年5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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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