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3年度,604號
TPSV,113,台聲,604,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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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洪金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
度台上字第11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惟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於本件聲請時仍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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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