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3年度,497號
TPSV,113,台抗,497,20240626,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497號
抗 告 人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聲請法官廻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13年5月8日 送達抗告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期 間自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5月20日止(同年5月18日、19 日為例假日),即告屆滿(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 扣除在途期間),乃抗告人遲至113年5月21日始提出抗告狀 ,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君瑞精品旅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