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胡睿鈞與陳蘇雄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各自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334號
TPSV,111,台上,2334,2024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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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
上 訴 人 胡睿鈞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 訴 人 陳蘇雄(兼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陳黃說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陳義明(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陳義迪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黛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陳宣蓉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11年度台上字
第2334號),上訴人陳蘇雄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蘇雄陳黃說陳義明、陳義迪陳麗雲陳玲黛陳宣蓉為上訴人陳福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陳福壽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裁判前,於民國112年5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蘇雄陳黃說陳義明、陳義迪陳麗雲陳玲黛陳宣蓉,有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足憑,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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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