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
再 抗告 人 陳思汗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4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72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陳思汗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後又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