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271號
TPSM,113,台上,2271,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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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
上 訴 人 曾奕文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1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5029號,起訴
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404號
、111年度偵字第516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 資料,具體指摘原判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 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 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曾奕文有其事實欄一所載犯行,因而 維持第一審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共同 犯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2所示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共2罪刑(均相競合犯詐欺取財罪),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7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折算標準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 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且就上訴人否認犯罪 ,辯稱是相信游冠霆投資平臺綁定帳戶並提領獲利款項之說 詞,而不具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 由,予以指駁及說明。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行為時年僅20餘歲,涉世未深,因與 游冠霆熟識並曾任職於同一公司,為相同部門之上下屬關係 ,經反覆確認且針對公司營運項目進行調查後,始相信游冠 霆之說詞,參之游冠霆證稱其非單純向上訴人表示交出帳戶 即可錢賺等語,自不能排除上訴人係基於信賴關係,始提供 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並提領投資原物料獲利款項之可能,原審未詳予調查說明, 逕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 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
四、經查,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俱屬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依憑上 訴人坦承有提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予游冠霆,並為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款項提領及轉匯、轉交行為之供述,佐以證人即 告訴人杜永全許和平(下稱告訴人等2人)之證言,卷附 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告訴人等2人所提供之 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等證 據資料,經綜合判斷,認定上訴人前開犯行。復以金融機構 帳戶乃個人重要之交易與信用工具,具高度專屬性,且不法 分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案件層出不窮,亦廣 為媒體所報導,並經政府機關宣導勿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以免成為犯罪工具,依上訴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其工作與社 會經驗,當可知悉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代為提領 款項後轉手之行為,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並使不 法所得透過該等方式產生金流斷點,掩飾贓款去向,酌以上 訴人供稱其轉匯附表編號1所示款項時,尚依游冠霆指示向 銀行人員虛構款項用途等情節,推論其主觀上具有容任前開 犯罪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上訴人辯稱其誤信投資說詞而無犯 罪認識等語,所辯並不足採。另說明上訴人與游冠霆均未投 注資金,游冠霆亦未敘及有何原物料投資方案,且就上訴人 提出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中之「吉野家」是否為游冠霆 所稱其上另有自稱「陳祈安」之人,供述亦有不同,凡此均 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經核已就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 析,相互參酌,所為論斷,俱有卷存事證可憑,且與經驗、 論理等證據法則無悖,自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 ,且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 適法行使,持憑己見,重為事實之爭執,指摘原判決違法不 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上訴人關於洗錢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其想像競合犯詐欺取財,經原判決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法院之罪,且無同條項但書例外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 情形,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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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