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3年度,2239號
TPSM,113,台上,2239,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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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239號
上 訴 人 黃勝輝



古家豪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原上
訴字第2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
45、3699、1849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上訴人黃勝輝古家豪有如第一 審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以及所犯罪名,因而維持第一審關 於黃勝輝古家豪所處之刑部分之判決,駁回黃勝輝古家 豪明示均僅就量刑一部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敘述第一審 判決之量刑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
黃勝輝部分:
 ⒈黃勝輝依指示前往「UPS公司高雄服務中心」領取內含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之包裹時,已在警方控制之下,應論以運輸第三 級毒品未遂罪。原判決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既遂罪,有適用 法則不當之違法。
黃勝輝主觀上僅有間接故意,且其智識程度不高,平日認真 工作,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量減輕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古家豪部分:
  古家豪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其主觀上僅有間接故意



,且未獲利益,確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𣷄 四、經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 實認定、論罪部分,原則上不在上訴審之審查範圍。因此, 若以就第二審設定上訴攻防範圍以外之部分,據為提起第三 審上訴之理由,即與當事人自行設定攻防範圍之旨有違,亦 與審級制度之目的不合,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明:黃勝輝已表明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對其所處之 刑一部,提起上訴,而不包括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應僅就第一 審判決之量刑,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審理範圍之旨。黃 勝輝此部分上訴意旨,猶以其領取已在檢警控制下之愷他命 包裹,應論以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由,據以指摘:原判 決有適用法則不當違法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 指摘原判決僅就量刑部分為審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裁量之 事項,且以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原判決說明:黃勝輝古家豪所運輸之愷他命重量高達10餘 公斤,侵害法益程度非輕,已難認客觀上有引起一般人同情 之情事;黃勝輝古家豪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其最輕法 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刑法 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旨。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 。黃勝輝古家豪上訴意旨,猶任意指摘:原判決未酌減其 刑違法云云,均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本件黃勝輝古家豪上訴意旨,係就原審量刑裁量職權之適 法行使,以及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論, 或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 形,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應認黃勝輝古家豪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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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