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權等(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更一字,112年度,4號
IPCV,112,民專上更一,4,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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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李家賢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翁榮財
蔡政達
方敏郎
陳金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湯舒涵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勞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5月27日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追加備位之訴,經本院前審判決(案號:108年度民專上
字第27 號)後,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13年5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廢棄。
二、確認中華民國第I595110號「以真空離子蒸鍍法製備多元合 金反應性鍍膜製程」發明專利及第M530826號「真空離子蒸 鍍材料結構」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三、被上訴人應移轉中華民國第I595110號「以真空離子蒸鍍法 製備多元合金反應性鍍膜製程」發明專利及第M530826號「 真空離子蒸鍍材料結構」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予上訴人。四、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  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  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  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  明。




二、上訴人於原審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確認中華民國發明第I595110號「以真空離子蒸鍍法製備多 元合金反應性鍍膜製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及新型 第M530826 號「真空離子蒸鍍材料結構」專利(下稱系爭專 利2)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應移 轉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予上訴人。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 確認專利申請權」與「請求移轉專利權」部分提起上訴,並 於前審主張若本院認為兩造對系爭專利1、2 均有實質貢獻 ,則追加備位之訴請求確認系爭專利1、2 之專利申請權為 兩造「共有」;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專利1、2 之專利權登記 為兩造「共有」。前審因其前開追加備位之訴與原訴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而准許上訴人所為之追加,本院亦同此認定。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翁榮財方敏郎蔡政達(下稱翁榮財3人)原為上 訴人之員工,於民國105年3月至6月間陸續離職後,與被上 訴人陳金川於同年6月30日、7月4日共同擅自將上訴人已有 之真空離子蒸鍍生產流程與機器設備相關技術,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取得系爭專利1,及系爭專利2 (系爭專利1、2合稱為系爭專利)。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來自 於上訴人已有之生產流程與機器設備,被上訴人並無實質貢 獻,上訴人始為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應由上訴人取得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等情,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規定,擇一求為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 上訴人所有,並應將系爭專利移轉予上讓人;如認兩造對於 系爭專利均有實質貢獻,亦應由兩造共有該專利申請權及專 利權等情,求為確認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兩造共有,並 應將系爭專利登記為兩造共有。
 ㈡上訴人所主張之「型號CIP-801之HCD真空離子蒸鍍設備」(下 稱CIP-801設備)及其製程與「型號DASH-800設備」(下稱DA SH-800設備)及其製程均為上訴人公司固有技術。CIP-801設 備及製程與被上訴人所辯稱之日本NACHI官網、相關論文與 公開資料等並不相同。又CIP-801設備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 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1請求項2至7、9、10依附於請求 項1,系爭專利1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7,均與上訴人已有之 技術内容構成實質相同。CIP-801設備已揭示系爭專利2請求 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2請求項2、3、4均依附於請求項1 與被上訴人已有之技術内容構成實質相同。另上訴人提出之 「CIP-801操作手冊」、「TiCrAIN初步測試結果報告」、93 年、97年、98年工作日誌研發部工作紀綠等,係被上訴人



翁榮財方敏郎於任職期間所製作,其内容均僅單純對於上 訴人已有之機器、製程為紀錄,並無實質貢獻。上訴人所提 相關生產製造流程、機器介面與系爭專利各請求項相比對, 其整體技術特徵差異甚微,不論元件之排列、構造、功能或 造型等均極其相似,二者應屬實質相同之創作,且上訴人之 相關技術並未對外公開,則被上訴人在接觸並知悉上訴人既 有的生產流程與機器設備之技術內容後,如謂被上訴人係依 據其巧思而獨立創作,而全未參考上訴人之技術成果,卻能 創作出與上訴人既有的生產流程與機器設備之發明構思,實 難諉為巧合。  
 ㈢承前,因被上訴人未得上訴人同意擅將上訴人之鍍膜相關技 術以系爭專利公開,上訴人為避免被上訴人等再將上訴人公 司其他技術如「以送料、電子束掃瞄來達成多層合金膜」之 部分,造成上訴人公司損害繼續擴大,上訴人公司將其於西 元2017年送件申請發明專利(即被上證28所示「用以形成金 屬/陶瓷鍍膜的蒸鍍方法」方法專利),該項技術特徵與系 爭專利不同,屬實用方法。嗣因智慧局要求於進入實體審查 時上訴人必須提出上開技術更為詳細之方法及參數,上訴人 考量此部分內容仍屬於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或工商秘密不 願公開,始放棄實審,絕非被上訴人所辯稱因無喪失新穎性 故無法取得專利云云。反而因上訴人曾提出該項技術申請發 明專利,被上訴人等即不能再以相同之技術內容申請並取得 專利權,上訴人藉此方法得以保護公司固有技術,不致再有 因被上訴人另申請專利導致上訴人固有其他鍍膜相關技術與 製程再度被公開。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
㈠CIP-801設備及製程之生產步驟與被上證6清大論文、被上證7 成大論文等公開資料所述常見鍍膜流程無異,被上證1「NAC HI官網列印本」、被上證2「NACHIPDF列印本」(前審卷二 第289頁以下)與被上證20「NACHI設備蒸鍍流程」(前審卷 五第163頁)揭露之NACHI鍍膜流程,亦包括「排気(即抽氣 )-加熱-Bombardment(轟擊,即離子清潔)-Coating(即 蒸鍍)-冷卻」等步驟,而與上訴人主張CIP-801設備及製程 之鍍膜流程相同。又上證9「日本Nanotec公司DASH-800設備 說明書」、9-1「上訴人向日本Nanotec公司購入DASH-800設 備的收據」、上證36「DASH-800設備生產記錄」,均為DASH -800設備相關文件,自可相互勾稽為上訴人DASH-800設備及 其製程,並證明上訴人DASH-800設備及其製程確係來自於日 本Nanotec公司,而非上訴人之研發創作,上訴人充其量 僅係向研發DASH-800設備及其製程之國外公司購入設備,並



使用他人研發之設備與製程。是以,上訴人自起訴迄今就CI P-801與DASH-800設備及其製程均未能提出任何研發創作 資料、其提出的資料僅有自國外購入設備的單據以及其使用 該等國外購入設備的數據。實則,CIP-801與DASH-800設備 涉及的製程,係習知鍍膜設備製程,NACHI、Nanotec或其它 鍍膜公司官網與論文等資料均已公開,屬大眾得以知悉與學 習者,任何人均得以閱覽知悉其內容,被上訴人等縱使於任 職上訴人公司期間有接觸國外購入之鍍膜設備與製程,然不 得遽認CIP-801與DASH-800設備及其製程等公開技術即為上 訴人所獨有之技術。
 ㈡系爭專利1包含「將HCD、ARC、SPUTTER三種同時啟動進行鍍 膜」之技術特徵,CIP-801設備只單獨以HCD鍍金屬膜、DASH -800設備的離子鎗僅用來鍍類鑽膜而非金屬膜、DASH-800設 備的HCD鎗非供鍍膜之用、DASH-800設備的SPUTTER無金屬靶 材,因此上訴人公司使用CIP-801設備與DASH-800設備的多 年期間,均未能以HCD結合ARC、SPUTTER共同鍍金屬膜,上 訴人所提CIP-801之生產紀錄亦只有單獨用HCD製備合金鍍膜 的紀錄,則被上訴人等以HCD結合ARC、SPUTTER共同鍍金屬 膜之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即係被上訴人等於離職後所獨立發 想,與上訴人公司無關。
 ㈢被上訴人之系爭專利相繼公開後,上訴人方於2017年8月25日 就其使用之CIP-801設備與DASH-800設備製程提出專利申請 ,由於上訴人長年使用的CIP-801設備與DASH-800設備製程 係NACHI與Nanotec公司之習知製程而早已公開,上訴人根本 不可能就他人已公開之習知製程取得專利申請,故上訴人之 專利申請嗣後亦因未申請實體審查而結案。除此以外,上訴 人並無任何關於鍍膜製程之相關發明,上訴人之日常業務僅 係向第三人公司購入機台而為客戶進行鍍膜工作,並無任何 研發創作之量能。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之訴部分,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確認系爭專利1、系爭專利2之專 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㈢被上訴人應移轉系爭專利1、系爭 專利2之專利權予上訴人。另追加備位聲明:㈠確認系爭專利 1、系爭專利2之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有。㈡被 上訴人應將系爭專利1及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登記為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共有。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經本院前審判決改判如其先位聲明,被上訴人不服本院前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本院更審,於本件 第二審更審,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關於



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⒉確認系爭專利1及系爭專利2之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⒊ 被上訴人等應移轉系爭專利1及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予上訴人 。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㈡備位聲明:⒈原 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⒉確認系爭專專利1及系爭專利2之專利申請權為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共有(上訴人誤載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共有 ,見本院卷第178、188頁)。⒊被上訴人應將系爭專利1及系 爭專利2之專利權登記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有。⒋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等答辯聲明:㈠上訴 及追加變更之訴均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 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翁榮財方敏郎蔡政達原為上訴人公司員工,於  105年3月至6月間陸續離職,其三人與被上訴人陳金川於105  年6月30日、同年7月4日向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1、2,分別  於106年8月11日及105年10月21日公告。 ⒉CIP-801設備及其製程、多元合金靶材、DASH-800設備及其製 程均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有之技術。被上訴人蔡政達於93年 1月起擔任設備部經理,被上訴人翁榮財於99年9月起擔任上 訴人公司薄一廠廠長,被上訴人方敏郎於98年12月起擔任上 訴人公司研發部經理,渠等3人受僱上訴人公司期間,知悉 且接觸上開多元合金靶材、CIP-801設備、DASH-800設備及 相關製程技術。
 ㈡本件爭點:    
⒈被上訴人提出日本NACHI官網列印資料、相關論文為證據(見  前審卷二第285頁、第289頁以下,前審卷四第171頁以下、 第509頁以下、第555頁以下,前審卷五第155頁、第163頁以 下、第221頁、第245頁、257頁、第293頁)是否能證明「上 證6、上證20、上證33可相互勾稽為上訴人型號CIP-801之HC D真空離子蒸鍍設備及其製程」與「上證9、9-1、36可相互 勾稽為上訴人DASH-800設備及其製程」非為上訴人所有? ⒉系爭專利1發明專利之專利申請權是否為上訴人所有、被上  訴人所有或兩造共有?
⒊系爭專利2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是否為上訴人所有、被上訴 人所有或兩造共有?
⒋被上訴人是否應移轉系爭專利1發明專利及系爭專利2新型專  利之專利權登記為上訴人所有或兩造共有?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確認之訴部分上訴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按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 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被上訴人雖向智慧局申請取 得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然上訴人主張其才是專利申請權 人,惟為被上訴人否認,顯然兩造就系爭專利1、2之權利歸 屬有所爭執,上訴人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狀態存在, 而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則上訴人 所提本件確認專利申請權之訴,堪認有確認利益。 ㈡專利申請權歸屬之判斷:
⒈按專利申請權指得依專利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 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法第5條定有明文。 由上開規定可知,專利申請權人係指發明人或創作人,所謂 「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創作人」係指實 際進行研究創作新型之人,發明人或創作人均須係對申請專 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其須就發明或 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並進而提出具 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
⒉僱傭關係中職務上之創作或非職務上之創作的歸屬判斷,主  要是就受雇人之職務是否與其創作有關、該創作完成之時間  點是否於僱傭之期間内、受雇人之創作與系爭專利是否實質  相同、雙方當事人間有無契約約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權  利歸屬等予以探究。至於「實質相同」之判斷,於理解技術  内容時,不應侷限於系爭專利權和主張者所提之技術内容間  形式上的文字記載或表達上是否相同為斷,若發明/新型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判斷為二者均是敘述同一事  項,或者差異未逸脫主張者已擁有之針對解決技術問題或達  成功效所提出技術手段的内容,仍應認定為「實質相同」,  例如二者差異之技術內容不具新穎性或擬制喪失新穎性或基  於普遍使用或眾所周知的技術或基於普通技能的選擇,而對  於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功效之技術手段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的情況。又是否構成實質相同,於判斷時必須仔細探求、逐  項認定主張者所擁有之技術内容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  載之技術之異同,以資認定。
㈢上訴人所提供證據為系爭專利1、2申請前已有之技術:



⒈上證33為被上訴人方敏郎自CIP-801設備電腦操作畫面下載圖 片後編輯製作之「CIP-801操作手冊」;上證6為被上訴人翁 榮財任職於上訴人期間所完成之「TiCrAlN初步測試結果報 告」,該測試結果報告記載使用之鍍膜設備為CIP801;上證 20為爐號8-4401的生產操作紀錄表,測試日期為103年1月1 日,上訴人主張上證20係使用上證33操作手冊之CIP-801設 備,被上訴人對此並未爭執。因此上證6、上證20、上證33 可相互勾稽為上訴人型號CIP- 801之HCD真空離子蒸鍍設備 及其製程。
⒉上證1、2、3為被上訴人翁榮財在2004、2008、2009年任職  時之工作日誌、上證5為被上訴人翁榮財任職時之研發部工  作紀錄,上證1至3、5描述之多元合金靶材。 ⒊上證9為上訴人「多鎗物理氣相沉積DASH-800D2SH」(即DAS  H-800設備)說明書英文版,上證9-1為上訴人於1999年11月  30日向日本Nanotec公司購買上證9設備之收據(前審卷一第  411頁),上證35為DASH-800設備之操作介面,上證36為使  用上證9之DASH-800設備進行離子鍍膜之生產操作紀錄,故  上證9、9-1、36可相互勾稽為上訴人DASH-800設備及其製程  。
 ⒋綜上,上訴人所提供上開證據足以證明為系爭專利1、2申請  前上訴人已有之技術。
㈣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10之發明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為實質相 同發明,系爭專利1發明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上訴人所有: ⒈系爭專利1請求項1部分:
 ⑴按所謂的實質相同,係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 術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所揭露之技術無實質差異,只要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技術未逸脫「上訴人已有之 技術」之創作構思、技術手段及功效即足,兩者之文字及圖 式形式不必相同。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是一種以真空離子蒸鍍法製備多元合金反 應性鍍膜製程,係於一真空蒸鍍爐所進行的製程,該製程的 步驟主要包含有:製備合金靶材,係備一筒狀坩鍋,該坩鍋 位於該真空蒸鍍爐中心,該坩鍋內置放了所需之固態的合金 靶材,該坩鍋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材外圍的冷卻水路,而 所述合金靶材可為二元、三元、或多元合金靶材;加熱至材 料融化,對該坩鍋內材料進行加熱,以控制材料融化的階段 性,進而讓坩鍋內原料均勻地蒸發,蒸發上來的原子再被電 子束解離成離子;導以偏壓電源,於待鍍工件導以偏壓的同 時,配合電場磁場使離子加速,而該偏壓為5~1000V帶負電 之偏壓電源,電子束電流20~300A;導入反應氣體,係可選



擇性的在導以偏壓電源步驟之前或之後進行,在原子受該電 子束解離成離子的同時導入反應氣體,該反應氣體也受到該 電子束解離成離子,所述之反應氣體係依照靶材所形成之薄 膜而選擇;薄膜形成,被解離的正離子受帶負電之偏壓電源 吸引而撞上位於該坩鍋周圍的待鍍工件,而於待鍍工件表面 排列形成合金薄膜;冷卻出爐,待於該待鍍工件表面形成0. 1~10μm之薄膜層後進行冷卻,冷卻後便可出爐。 ⑶依系爭專利1說明書先前技術第[0002]段「現有之技術中,尤 其以真空離子蒸鍍法…但多個靶材之間的熔點並不同,無法 克服在同一坩堝上同時置放二元、三元或多元靶材,僅可分 開在多個坩堝上分別置放不同的靶材,再依序的將各靶材鍍 上工件表面,但此方式所鍍上的表面薄膜是每層各別存在不 同材料特性,故各材料所可發揮的特性有限,實施蒸鍍的加 工製程效益也不佳」、第[0005]段「為達到前揭之目的,本 發明以真空離子蒸鍍法製備多元合金反應性鍍膜製程,係於 一真空蒸鍍爐所進行的製程,該製程係預先備一筒狀坩鍋, 該坩鍋位於該真空蒸鍍爐中心或外側,該坩鍋內置放了所需 之固態的合金靶材,該坩鍋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材外圍的 冷卻水路,而所述合金靶材可為二元、三元、或多元合金靶 材,接著對該坩鍋內材料進行加熱,以控制材料融化的階段 性,進而讓坩鍋內原料均勻地蒸發,蒸發上來的原子再被電 子束解離成離子,於待鍍工件導以偏壓的同時(所述之偏壓 為5~1000V帶負電之偏壓電源,電子束電流20~300A),配合 電場磁場使離子加速,選擇性的在導以偏壓電源步驟之前或 之後進行導入反應氣體,該反應氣體也受到該電子束解離成 離子,在被解離的正離子受帶負電之偏壓電源吸引而撞上位 於該坩鍋周圍的待鍍工件,而於待鍍工件表面排列形成合金 薄膜,待於該待鍍工件表面形成0.1~10μm之薄膜層後進行冷 卻,冷卻後便可出爐」、第[0006]段「藉此,該製程實現了 於單一坩堝上置放多元靶材並有效實施將該多元靶材鍍於工 件上,進而可發揮最佳的材料特性以及提昇加工製程的效益 者」,可知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0005]段所載製程對應系爭 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之步驟技術特徵,以達成系爭專利1說 明書第[0006]段「藉此,該製程實現了於單一坩堝上置放多 元靶材並有效實施將該多元靶材鍍於工件上,進而可發揮最 佳的材料特性以及提昇加工製程的效益者」之功效。換言之 ,系爭專利係利用真空離子蒸鍍設備中使用單一坩堝上置放 多元合金靶材,依加熱至材料融化;導以偏壓電源;導入反 應氣體;薄膜形成之技術手段以達成單一坩堝上置放多元靶 材,並且鍍於工件上,以發揮最佳的材料特性以及提昇加工



製程的效益之功效。
 ⑷茲比較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  ①上證33之CIP-801操作手冊第1頁自動製程畫面記載自動製   程依序執行抽氣、夾具旋轉、點鎗、加熱、離子清潔、蒸   鍍、打底鍍膜、單/多層鍍膜、冷卻及出爐之全自動離子   蒸鍍製程;第9-14頁記載第1頁自動製程操作流程(見前   審卷三第23、39至49頁),上證6之TiCrAlN鍍膜測試報告   記載使用上證33之鍍膜設備CIP-801,並且鍍材為外徑23m   m的圓柱狀Ti-Al合金靶植入外徑40mm之鈦錠中,且在前述   結構上方中央位置放置一個ψ19mmx3mm的鉻錠,用以對螺   絲工件進行TiCrAlN鍍膜測試(見前審卷一第177頁),前   述內容可知,上證6之「鍍材由TiAlCr組成三元合金靶,   使用上證33之CIP-801設備之一空心陰極放電HCD真空離子   蒸鍍系統,依離子蒸鍍製程,用以對螺絲工件進行TiCrAl   N鍍膜」,其中上證6之「鍍材由TiAlCr組成三元合金靶,   用以對螺絲工件進行TiCrAlN鍍膜」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   項1「製備多元合金反應性鍍膜製程」技術特徵,上證33   之CIP-801設備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真空蒸鍍爐」   技術特徵,是以,前述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   一種以真空離子蒸鍍法製備多元合金反應性鍍膜製程,係   於一真空蒸鍍爐所進行的製程」技術特徵。  ②上證33之CIP-801操作手冊第1頁記載CIP-801設備具有一   坩堝位於真空蒸鍍爐中心,且鍍材為TiAlCr三元合金靶已   如前述,又上證3之被上訴人翁榮財2009年工作日誌第43   頁記載鍍材為AlCr二元合金靶(見前審卷一第129頁),   已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製備合金靶材,係備一坩堝 ,該坩堝位於該真空蒸鍍爐中心,該坩堝內置放了所需之 固態的合金靶材,而所述合金靶材可為二元、三元、或多 元合金靶材」技術特徵。前述上訴人已有之技術內容雖未 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該坩堝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 材外圍的冷卻水路」技術特徵,惟真空離子蒸鍍系統為控 制坩堝中的靶材成熔融狀並在鍍膜的過程維持穩定量的蒸 發,當會設置冷卻裝置在過熱時進行降溫控制,前述差異 技術特徵係使用於真空離子蒸鍍設備的坩堝之申請時的通 常知識,次查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之【發明內容】與【實施 方式】所載,並未以「該坩堝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材外 圍的冷卻水路」為其改良特徵,亦未提及任何關於「該坩 堝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材外圍的冷卻水路」對系爭專利 發明之目的「最佳的材料特性以及提昇加工製程的效益」 之影響,益證「該坩堝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材外圍的冷



卻水路」為申請時的通常知識,是難認系爭專利1請求項1 所請「該坩堝內並配有環繞於合金靶材外圍的冷卻水路」 有明顯不同於前述上訴人已有之技術及功效。
  ③上證20為爐號8-4401的生產操作紀錄表使用上證33之鍍膜   設備CIP-801已如前述,上證20生產操作紀錄從加熱階段   到蒸鍍階段持續,蒸鍍時間第8分時,空心陰極鎗會形成   電子束射向坩堝,將金屬靶溶解並蒸發,此即「階段特殊   狀況記錄」記載「Cr完全共融合金靶」;隨後,氣態原子   解離,HCD蒸鍍形成該紀錄單「階段特殊狀況記錄」記載   最終層33多層鍍膜,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加熱至   材料融化,對該坩堝內材料進行加熱,以控制材料融化的   階段性,進而讓坩堝內原料均勻地蒸發,蒸發上來的原子   再被電子束解離成離子」技術特徵。
  ④上證20生產操作紀錄,鈦底及蒸鍍階段的空心陰極鎗電子   束從68.8A逐漸增加至186.3A,並對待鍍工件上施加bias   電壓(偏壓)逐漸從154.3V降至88V,且控制電子束對焦之   下磁圈電流逐漸從5.84A降至0.71A再增至13.04A,以電場   磁場使離子加速,前述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   導以偏壓電源,於待鍍工件導以偏壓的同時,配合電場磁   場使離子加速,而該偏壓為5~1000V帶負電之偏壓電源,   電子束電流20~300A」技術特徵。  ⑤上證20生產操作紀錄,氣體N2在蒸鍍階段由流量100逐漸   增加至156再降至128,氣體CH4則僅在蒸鍍後期加入,流   量由0逐漸增加至9,且於蒸鍍階段,在合金靶開始融熔,   導入反應氣體,用來生成內含N元素之多元合金薄膜,鈦   底及蒸鍍階段的工件之bias電壓逐漸從154.3V降至88V,   可知上訴人已有之技術內容為導入N2反應氣體,選擇導以   bias電壓之後進行,用來生成內含N元素之多元合金薄膜   ,前述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導入反應氣體,   係可選擇性的在導以偏壓電源步驟……或之後進行,在原   子受該電子束解離成離子的同時導入反應氣體,該反應氣   體也受到該電子束解離成離子,所述之反應氣體係依照靶   材所形成之薄膜而選擇」技術特徵,其雖未揭示選擇式中   的「之前」,惟查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之【發明內容】與【   實施方式】所載,並未以「可選擇性的在導以偏壓電源步   驟之前進行」為其改良特徵,亦未提及任何關於選擇式中   的「之前」對系爭專利發明之目的「最佳的材料特性以及   提昇加工製程的效益」之有何影響,是難認系爭專利1請   求項1所請選擇式中的「之前」有明顯不同於前述上訴人   已有之技術及功效。




  ⑥上證20生產操作紀錄於蒸鍍期間對待鍍工件施加bias偏壓   ,使得被解離的正離子受偏壓電源而加速撞上待鍍工件,   「階段特殊狀況記錄」記載「多層第5層」、「第8層」…   「第30層」、「最終層33層」,顯示多層鍍膜厚度隨時間   變化逐漸成長(第2分鐘鍍膜厚度0.08μm、第8分鐘鍍膜厚   度0.32μm…第72分鐘鍍膜厚度4.15μm),最終形成約4.3   9μm之薄膜,且上證33之CIP801操作手冊第1頁圖2記載形   成單層或多層鍍膜後,會經冷卻動作再出爐,已分別揭示   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薄膜形成,被解離的正離子受帶負   電之偏壓電源吸引而撞上位於該坩堝周圍的待鍍工件,而   於待鍍工件表面排列形成合金薄膜」、「冷卻出爐,待於   該待鍍工件表面形成0.1~10μm之薄膜層後進行冷卻,冷   卻後便可出爐」技術特徵。
  ⑦綜上,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載之技術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   所揭露之技術並無實質差異;申言之,系爭專利1請求項1   之發明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為實質相同發明。 ⒉系爭專利1請求項2至10部分:
 ⑴系爭專利1請求項2至4所載之技術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為實質 相同發明: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該製備合   金靶材之步驟中,預先位於該坩堝內之合金靶材上方置放   一過渡層之材料,該過渡層之材料係可在薄膜層的合金靶   材之前預先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進而形成所述之過   渡層」之附屬技術特徵。請求項3和請求項2均係界定合金   靶材具有過渡層材料及該材料披覆於待鍍工件位置,進而   形成所述之過渡層,差別在於請求項3將請求項2「合金靶   材上方置放一過渡層之材料」、「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   上,進而形成所述之過渡層」分別置換為「合金靶材內鑲   埋一過渡層之材料」、「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或薄膜   層之間,進而形成具有過渡層的漸層式薄膜層」技術特徵   。請求項4和請求項3均係界定合金靶材具有過渡層材料及   該材料披覆於待鍍工件位置,進而形成所述之過渡層,差   別在於請求項4將請求項3「合金靶材內鑲埋一過渡層之材   料」、「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或薄膜層之間,進而形   成具有過渡層的漸層式薄膜層」分別置換為「合金靶材上   方置放一過渡層之材料以及同時於合金靶材中鑲埋該過渡   層之材料」、「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與薄膜層之間,   進而形成具有過渡層的漸層式薄膜層」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上訴人所有之技術內容之比對,已如   前述。上證6之TiCrAlN鍍膜測試報告記載使用之鍍膜設備



   為CIP-801,該設備使用之鍍材為外徑23mm的圓柱狀Ti-Al   合金靶植入外徑40mm之鈦錠中,且在前述結構上方中央位   置放置一個ψ19mmx3mm的鉻錠,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2   「該製備合金靶材之步驟中,預先位於該坩堝內之合金靶   材上方置放一過渡層之材料」技術特徵,又上證20生產操   作紀錄之「鈦底」階段,記載調整上、下磁圈電流為7.83   A及5.84A,對焦於靶材上,首先會使Ti錠植入Ti-Al圓柱   的合金靶上放置的3mm厚之Cr錠開始融化,此即為「階段   特殊狀況記錄」提到「0.22μ合金靶才開始融開」、「Cr   完全共融合金靶」,使得於蒸鍍初期的鍍膜主成分為Cr過   渡層,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2「該過渡層之材料係可在   薄膜層的合金靶材之前預先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進   而形成所述之過渡層」技術特徵,因此,前述內容已揭示   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
③系爭專利1請求項3和請求項2差別,在於請求項2是界定將   過渡層材料放置於合金靶材上、請求項3是界定將其鑲埋   於合金靶材內已如前述,上證2第111頁記載「TiAlCrN測   試(邦杰Ti-Al50/50真空融煉,中入ψ19mmCr)」(前審卷   一第113頁)、上證2第145頁繪製圖式記載合金靶內鑲埋ψ   X直徑的Cr棒(前審卷一第125頁),上證5第49、95頁記載   「TiAlCrN(邦杰Ti-Al 50/50真空融煉,ψ19mm Cr)」(前   審卷一第153、169頁)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3「合金靶   材內鑲埋一過渡層之材料」。又上證20揭示使得於蒸鍍初   期的鍍膜主成分為Cr過渡層已如前述,對應於系爭專利1   請求項3「披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或薄膜層之間,進而   形成具有過渡層的漸層式薄膜層」技術特徵,因此,前述   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 ④系爭專利1請求項4和請求項3差別,在於請求項4是界定將   過渡層材料放置於合金靶材上及鑲埋於合金靶材內、請求   項3是界定將其鑲埋於合金靶材內等內容,已如前述。系   爭專利1請求項4係請求項2、3過渡層材料分別放置在「合   金靶材上方置放一過渡層之材料」、「合金靶材內鑲埋一   過渡層之材料」合併,系爭專利1請求項4與請求項2、3相   同技術特徵已對應於上訴人已有之技術,詳如請求項2、3   之比對說明。又上證20揭示使得於蒸鍍初期的鍍膜主成分   為Cr過渡層,亦已如前述,對應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披   覆於該待鍍工件表面上與薄膜層之間,進而形成具有過渡   層的漸層式薄膜層」技術特徵,因此,前述內容已揭示系   爭專利1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⑤綜上,系爭專利1請求項2至4所載之技術與上訴人已有之



   技術為實質相同發明。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5之發明與上訴人已有之技術為實質相同發  明:
  ①系爭專利1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在該真空  蒸鍍爐內設單一或多個傳統的SPUTTER濺射裝置或者ARC電  弧式放電濺射裝置,而該SPUTTER濺射裝置或者ARC電弧式  放電濺射裝置配置至少一種靶材物質,繼於蒸鍍初期、中  期或末段啟動該濺射裝置將靶材物質激發出來,藉此配合  坩堝之薄膜層的合金靶材而可形成漸層式或多段式的薄膜  層」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上訴人所有之  技術內容之比對,已如前述。
②換言之,系爭專利1請求項5界定「真空蒸鍍爐內進行蒸鍍   過程中,該蒸鍍爐內更有設有單一或多個傳統的SPUTTER   濺射鎗或者ARC電弧鎗,以使得在蒸鍍初期、中期或末段   ,啟動SPUTTER濺射鎗或者ARC電弧鎗可配合HCD鎗一併將   合金靶材物質激發,形成漸層式薄膜層」之附屬技術特徵   ,惟查系爭專利1請求項5「真空蒸鍍爐內進行蒸鍍過程中   ,該蒸鍍爐內更有設有單一或多個傳統的SPUTTER濺射鎗   或者ARC電弧鎗…啟動SPUTTER濺射鎗或者ARC電弧鎗可配   合HCD鎗一併將合金靶材物質激發…」技術特徵,前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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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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