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雄(已歿)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14號、第1339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志雄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4月25日以112年度刑營訴字第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 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