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買土地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調字,113年度,134號
CSEV,113,旗調,134,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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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古成之公嘗

法定代理人 古富得
相 對 人 李盈璁

上列聲請人就承買土地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具狀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 解,並請求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4,836,000元購買聲請 人管理之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然聲請人前就系爭土地於111年10月20日曾與第三人古椿宏 進行調解,並同意將系爭土地以4,250,000元之對價出售予 古椿宏,且經本院以111年度移調字第42號事件作成調解筆 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在案,此據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而聲請人現就系爭土地再度聲請相對人向其購買,卻僅提 出1紙以聲請人之代理人古富得名義與古椿宏簽立之「毀約 法院調解筆錄暨賠償一切損失和解切結書」,而該紙切結書 內容,不僅未見有以聲請人名義簽立之情形,甚未明確敘明 有解除、終止、撤銷有關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買賣契約等情 事,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及上開具體情事,本件聲請已足認 為有不能調解之情形。再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以一定價 金承買其管理之土地,雖聲請人之代理人客觀上有該等處分 權限,並可作成調解筆錄,但後續辦理登記時,仍須提出聲 請人之全體派下員達一定比例之同意書,始得進行登記事宜 ,此同經本院調取111年度移調字第42號事件卷宗資料核閱 無誤,惟遍觀卷附資料,本件卻未見有任何聲請人之派下員 出具之同意書存在,故依前載情事,本件聲請亦足認為有不 能調解之情況。因此,本件聲請既有不能調解之具體情事存 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駁回調解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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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