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3年度,76號
CSEV,113,旗補,76,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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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76號
原 告 詹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清耀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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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