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3年度,67號
CSEV,113,旗補,67,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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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67號
原 告 翁瑀芯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華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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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