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救字,113年度,3號
CSEV,113,旗救,3,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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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包嘉瑞
代 理 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杜婷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故經法扶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 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遂聲請訴訟救助等情,已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以認 定。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觀 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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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