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3年度,422號
STEV,113,店簡,422,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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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4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 告 蘇瑞良(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6月19日宣判,然查被告已於113年5月30日身故(戶政登記係於113年6月7日申登,是本院於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時間,仍無法查得被告死亡之訊息),是113年5月30日後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乃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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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